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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安防协会 发布时间:2023/12/05

近日,为有效支撑 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(国令第761号) 实施,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通知,将GB  42590-2023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》国家标准主要条款实施日期由2024年6月1日提前至2024年1月1日。

具体变更情况如下:


提前至 2 024年1月1日起实施

1范围、2规范性引用文件、3术语、定义和缩略语、4.1电子围栏、4.3应急处置、4.4结构强度、4.5机体结构、4.6整机跌落、4.7动力能源系统、4.9防差错、4.10感知和避让、4.12电磁兼容性、4.13抗风性、4.14噪声、4.15灯光、4.16标识、4.17使用说明书、5.1电子围栏、5.3应急处置、5.4结构强度、5.5机体结构、5.6整机跌落、5.7动力能源系统、5.9防差错安全试验、5.10感知和避让、5.12电磁兼容性、5.13抗风性、5.14噪声试验、5.15灯光、5.16标识、5.17使用说明书、6标准的实施。

仍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

4.2远程识别、4.8可控性、4.11数据链保护、5.2远程识别、5.8可控性、5.11数据链保护、附录A(规范性)远程识别。

该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,是我国 首项民用无人机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 ,同时也 是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的配套支撑标准。

该标准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的研制、生产、交付和使用。

该标准规定了 电子围 栏、远程识别、应急处置、结构强度、机体结构、整机跌落、动力能源系统、可控性、防差错、感知和避让、数据链保护、电磁兼容性、抗风性、噪声、灯光、标识、使用说明书 等17条强制性要求并提出相应的试验方法,进一步完善了现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标准体系,能够有效指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全生命周期过程相关工作,对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